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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9/28 10:20:35 字体: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事项法律规定
情形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上诉期限①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理方式①应当组成合议庭,不得独任审理
②应当开庭审理,但是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原则上开庭)
两审终审①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上诉
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审理结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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