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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缴纳出资-未尽出资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10/15 11:47:02 字体: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股东缴纳出资-未尽出资义务

【提示】未尽出资义务

股东未缴纳出资的,称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缴纳出资未能符合认缴金额的,称为股东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首次出资

对股东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未出资本息)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对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受让人(恶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增资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理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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