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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股东权-知情权
(一)知情权内容
范围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 | 查阅、复制 | 查阅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监事会会议决议 | ||
财务会计报告 | ||
股东名册 | —— | |
公司债券存根 | —— | |
会计账簿 | 查阅 | —— |
(二)知情权的享有:股东
1.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有证据证明上述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知情权的执行
1.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2.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四)泄密赔偿责任
1.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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