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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股东权-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谁 | 行为 | 损害谁 | 责任 |
公司股东 | 滥用股东权利 |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 |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解释】【2020新增】
【关联交易诉讼】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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