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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的学习离不开日积月累,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提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全体均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异议权 | ①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②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撤销权 |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 | 报告义务 | 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全体合伙人★ | 同业竞争行为禁止 |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同本合伙企业交易行为限制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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