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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12/03 22:06:58 字体:

备考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负债的)合伙人以自有财产清偿;自有财产不足清偿的,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合伙人的债权人(1)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提示】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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