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业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烟台。甲向乙购买一批山东产苹果,1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烟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烟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针对交付苹果,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所以履行地是烟台。那么价格就是按照订立合同时烟台的市场价格履行。
提问:
这道题履行义务的一方为什么是乙方?甲不是要买苹果吗?
回复:
因为是针对交付苹果这项行为来说,卖苹果的乙属于履行义务一方,有交付苹果的义务。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