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业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问题: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不作的时候是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不是无限连带么?
还有若是作了 作的人就对外连带没作的人是以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这与认缴的份额有区别么 说认缴对么
回答:
不作的时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执行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有限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与认缴不同,不能用认缴代替。
认缴的出资额是认缴了多少,就承担多少责任。而财产份额是以合伙企业的持有财产份额来承担责任,可能大于认缴数,也可能小于认缴数。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