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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抗辩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2/07/13 11:40:32 字体: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抗辩权

7.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

(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新的证据”除外)。

(3)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诉讼时效法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提问:

抗辩权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反抗的意思吗?

回答:

抗辩权,指的是妨碍他人行使权力的一种对抗性权利。通俗理解是对抗的意思。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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