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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丨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2/08/01 17:34:50 字体:

经济法考试在中级会计职称三科当中的对记忆的要求是比较大的一科,在大量记忆的同时,很容易产生知识点的混乱,网校为你整理好了中级会计经济法十大易错易混知识点。

02丨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02丨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理清楚了吗?做题实战一下吧!

经典例题:

1.【单选题】(201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收购自身股份奖励给职工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2年内转让给职工

B.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

D.公司董事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转让。选项A:公司收购自身股份奖励给职工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选项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选项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多选题】(2016年)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

A.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权标的

B.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答案】BCD

【解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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