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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三)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四)抵押权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小Q点】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
(1)动产设立抵押权,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动产指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动产。
【小Q点】动产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
提问:
比如甲将汽车卖给乙,已交付但未登记,随后又以汽车抵押从银行贷款,且银行是善意的。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1、假如抵押登记了,那么银行可以就该汽车优先受偿,2、甲和银行都获得物权,甲获得所有权,银行获得抵押权,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谁登记谁占优,如果都没登记怎么处理?
回答:
1.是的。
2.是的。
如果抵押没有登记,此时是乙的权利优先的,因为对乙交付了,此时乙依法获得了所有权。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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