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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周刊(05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3/05/29 14:27:57 字体:

应战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我们要有坚定的毅力和必胜的决心!正保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答疑周刊,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路上,网校与你同行!

202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周刊

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答疑周刊第5期】

问题索引:

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3.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4.股东代表诉讼。

5.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6.临时股东会VS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解答】

考点职工代表要求
董事会(国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职工代表无比例限制
监事会(所有)“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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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解答】

分类责任承担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谁签的合同找谁:“该发起人”承担
公司成立后:可以请求“公司”承担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为公司利益公司承担责任
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相对人善意:公司承担
相对人恶意:公司不承担

4.股东代表诉讼。

【解答】

程序考点
谁损害公司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向法院起诉
监事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
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人员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向法院起诉
请求后(1)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拒绝提起诉讼;

(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诉讼列置原告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第三人公司
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费用承担若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5.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解答】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作出决议其他要求
减资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异议股东”要求回购股份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合并、分立”异议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1)一般情况下由股东大会决议;

(2)依章程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2)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3)“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6.临时股东会VS临时股东大会。

【解答】

(1)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2)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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