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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5.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老侯提示】委托必须书面,不能口头;受托人必须为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
6.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责任承担
(1)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2)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提问:
有没有一张表可以把这两种公司类型的各个地方对比一下方便记忆啊
回答:
区别点 | 有限公司 | 股份公司 | |
性质 | 人合兼资合 | 资合 | |
资本划分 | 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 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 |
知情权 | 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利润分配 |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 按持股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 |
代表诉讼权 | 股东都有权 | 连续180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 | |
设立方式 | 发起设立 |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至少35%,且一次缴清。 | |
股东人数 | 50人以下 | 股东人数不限;发起人2-200人,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
出资方式 | 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依法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 | ||
章程制定 | 股东 | 发起人 | |
组织机构 | 股东会 | 股东会 提前15日通知 一般决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特别决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特殊做法: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可以不开会。 临时会议召开: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另: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 | 股东大会 年会:提前20日通知; 临时会议:提前15日通知。 股东提案: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前10天书面提交董事会。 一般决议: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特别决议: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注意:不得对通知中没有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临时会议提议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没有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 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 4.董事会提议; 5.监事会提议。 |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监事会——股东自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监事会——股东自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
董事会 | 3-13人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 5-19人 董事会的召开与表决: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临时董事会召开: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特别注意: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 |
监事会 | 一般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本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每年开一次会 | 至少3人 本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每6个月开一次会 | |
股权转让条件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通过,提前30日通知,满30日不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被强制执行的:提前20日通知,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 | 一般股东转让不受限制。但发起人、董监高等受以下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股权回购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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