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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周刊(16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3/08/10 12:06:49 字体:

应战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我们要有坚定的毅力和必胜的决心!正保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答疑周刊,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路上,网校与你同行!

202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周刊

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答疑周刊第16期】

问题索引:

1.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2.票据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3.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4.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

5.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6.背书的效力。

1.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解答】

票据类型权利对象起算&时间
远期商业汇票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解答】

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

3.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解答】

对被伪造人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对伪造人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其他真实签章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

【解答】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5.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解答】

内容汇票本票支票
表明“××”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承诺)√(委托)
确定的金额√(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6.背书的效力。

【解答】

未记载背书人签章背书无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背书有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有效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有效
附条件背书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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