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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问题索引:
1.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2.票据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3.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4.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
5.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6.背书的效力。
1.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解答】
票据类型 | 权利对象 | 起算&时间 |
远期商业汇票 | 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 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 | 自出票日起2年 |
支票(见票即付) | 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追索权 | 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再追索权 | 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2.票据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解答】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商业汇票 | 见票即付 | 无须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到期日起10日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汇票 | 见票即付 | 无须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银行本票 | 见票即付 | 无须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支票 | 见票即付 | 无须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10日 |
3.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解答】
对被伪造人 |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
对伪造人 | 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对其他真实签章人 |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
4.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
【解答】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 | 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 | 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 | 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5.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解答】
内容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的字样 | √ | √ | √ |
无条件支付 | √(委托) | √(承诺) | √(委托) |
确定的金额 | √ | √ | √(授权补记)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 | ×(授权补记) |
出票日期 | √ | √ | √ |
出票人签章 | √ | √ | √ |
6.背书的效力。
【解答】
未记载背书人签章 | 背书无效 |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 背书有效 |
未记载背书日期 | 背书有效 |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 背书有效 |
附条件背书 | 背书有效 |
部分背书 | 背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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