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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公司分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4/16 10:30:58 字体: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1日-30日,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①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②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2)分立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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