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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无权代理(08.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07 15:04:42 字体: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4.其他规定

(1)紧急情况下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2)第三人恶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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