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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外汇管理的对象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经常项目
(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2)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经营项目可兑换。
(3)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4)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3.资本项目
(1)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以批准为原则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3)以批准为例外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4.逃汇、套汇
(1)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属于“逃汇”行为。
(2)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属于“套汇”行为。
(3)责任
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或者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以逃汇、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逃汇、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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