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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特殊买卖合同(08.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1 17:22:04 字体:

  特殊买卖合同相关内容总结

  一、多重买卖合同的规定

  1、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相关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记忆】“换钱盒”:换(交付)>钱(付款先后)>盒(合同成立先后)

  2、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记忆】“换纸盒”:换(交付)>纸(登记)>盒(合同成立先后)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

  3、出卖人依法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三、试用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2、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3、视为购买的情形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已经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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