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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一)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1.基本概念
(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2.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1)封闭式基金可以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
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规定;
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3)成立VS生效
①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的,赎回生效。
(二)公开募集基金与非公开募集基金
1.公开募集基金
(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3)公开募集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的,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5)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6)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2.非公开募集基金
(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4)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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