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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合伙人(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4:55:49 字体: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而非代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异议权

  (1)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作出决定。

  (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三)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1.报告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绝对不得,没有例外)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与本企业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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