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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一股二卖(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3:44:12 字体:

  一股二卖

  1.结果: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2.责任承担: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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