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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公开募集基金(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4:06:49 字体:

  公开募集基金与非公开募集基金

  1.公开募集基金

  (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3)公开募集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的,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5)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6)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2.非公开募集基金

  (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4)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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