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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抵押的设定(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6:25:27 字体:

  抵押的设定

  1.抵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无效

  ①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②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3)抵押物的折价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有关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规定。(折价是允许的)

  2.抵押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2)土地

  ①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③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浮动抵押;

  ②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③交通运输工具;

  ④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其他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②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③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登记

  (1)以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以其他财产(动产)抵押的,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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