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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合伙事务执行(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4:53:36 字体: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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