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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应税服务(08.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4 10:22:46 字体: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情形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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