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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进项税额(08.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4 10:38:16 字体: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外购存货因管理不善毁损,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购存货因不可抗力毁损,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接受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用于可以抵扣用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5.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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