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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能撤销。
因为确定了承诺期限,也就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承诺的送达。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法律就认为要约人放弃了撤销权。或者说,规定了承诺期限,就意味着要约人保证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要约,保持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就没有撤销权,是基于保护受要约人信赖利益作出的规定。
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一般就说明他对行情和交易条件的变化有了比较准确的把握。要约人在设计承诺期限的时候,自然地考虑到了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如鲜活产品的现货出售,要约人在设计承诺期限的时候,自然要考虑保鲜的问题,从而承诺期限要短;在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卖方也会将承诺期限缩短;在行情剧烈变化的市场条件下,要约人也不会给对方留下太多的犹豫时间。因而,规定了承诺期限,就不允许撤销,从宏观上看,不会影响到要约人的利益。
第二,规定了承诺期限,会使受要约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受要约人会根据承诺期限的长短,来决定自己的相关行为。比如,某甲在1月1日以信件向某乙发出要约,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所房屋,承诺期限为15天,信件的往返时间为6天。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为16日。受要约人某乙,就会在预留回信时间的前提下,进行准备工作,如某乙可能四处向亲友告贷。如某甲在承诺期限内突然撤销,就会造成某乙的损失。第三,或许有人认为,若允许要约人对有承诺期限的要约进行撤销,造成了受要约人的损失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解决。若采取这种办法,不符合《合同法》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尽量促使社会积累财富的思想,会使市场的效率、效益的下降。须知,合同数量的增加,即交易数量的增加,交易数量增加,即社会财富的增加。某乙可能四处向亲友告贷。如某甲在承诺期限内突然撤销,就会造成某乙的损失。第三,或许有人认为,若允许要约人对有承诺期限的要约进行撤销,造成了受要约人的损失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解决。若采取这种办法,不符合《合同法》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尽量促使社会积累财富的思想,会使市场的效率、效益的下降。须知,合同数量的增加,即交易数量的增加,交易数量增加,即社会财富的增加。某乙可能四处向亲友告贷。如某甲在承诺期限内突然撤销,就会造成某乙的损失。第三,或许有人认为,若允许要约人对有承诺期限的要约进行撤销,造成了受要约人的损失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解决。若采取这种办法,不符合《合同法》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尽量促使社会积累财富的思想,会使市场的效率、效益的下降。须知,合同数量的增加,即交易数量的增加,交易数量增加,即社会财富的增加。某乙可能四处向亲友告贷。如某甲在承诺期限内突然撤销,就会造成某乙的损失。
第三,或许有人认为,若允许要约人对有承诺期限的要约进行撤销,造成了受要约人的损失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解决。若采取这种办法,不符合《合同法》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尽量促使社会积累财富的思想,会使市场的效率、效益的下降。须知,合同数量的增加,即交易数量的增加,交易数量增加,即社会财富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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