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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对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的不发生。
法律行为,按照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主要情形有: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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