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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意】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提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2019新增)。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服务。
【解释】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法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释】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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