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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①用于农产品非深加工业务——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0%税率货物”(如将农产品清洗、封装的简单加工业务)以及“用于营改增应税服务”(如餐饮服务)等。
抵扣政策:
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Ⅱ.从执行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Ⅲ.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金额)×10%
②用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
深加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抵扣政策: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金额)×12%
【注意】可以用于抵扣的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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