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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的分类
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或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
共益权:
基于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自益权:
仅以个人利益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1)知情权:股东查阅、 复制公司重要文件权
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提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被公司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加以保障的措施:
(2)股利分配请求权
①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除外。
②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提示】《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利润分配诉权的保障措施:
身份不可分离 | ①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②原股东享有有限的诉权: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
公司抗辩理由不正当目的指 |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不可剥夺性 |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 |
可代理性 | 股东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
泄露的赔偿责任 |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 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可以请求赔偿相关损失。 |
被告确认: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列公司为被告。
【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分红条件:股东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
【提示】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驳回请求: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示】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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