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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视同销售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Ava 2019/07/01 11:30:5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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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视同销售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不同时具备“销售”的两个条件)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解释1】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解释2】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解释3】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

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2.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交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不交税)。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交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不交税)。

世上没有不劳而获,唯有努力加坚持。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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