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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能否发生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法律效果,决定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或被撤销。
《民法总则》把法律行为界定为当事人的设权行为,不再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无论法律效果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也就是说:
法律行为分为: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四种。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例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举例:完成发明创造、拾得遗失物
行为人仅有内心意思但不表达于外部,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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