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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这是因为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而非归属于代理人。非以被代理人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根据情况独立进行判断,并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实现代理目的。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虽然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并不因代理行为直接取得利益,因此其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后果当然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周到,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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