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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项目——其他支出
(1)借款费用
费用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资本化: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有关规定扣除。
解释:与新准则趋同,期间的借款资本化,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都应该费用化。
(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提示】
①注意是提取数而不是发生数;
②还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小计算)。
(3)劳动保护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解释】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不是等同概念。
例:防暑降温用品和防暑降温费用
前者属于劳动保护费,没有开支的金额比例限制;
后者属于职工福利费,有开支的金额比例限制。
(4)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 | 财产保险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
人身保险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 |
非保险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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