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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支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Ava 2019/07/23 13:50:3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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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知识点

支票
  (一)支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意】没有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
【注意】金额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支票可以转让、但不能提示付款

(二)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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