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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销售劳务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5)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除此之外,还有三种特殊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税务机关不再代开。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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