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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责任承担
(1)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责任追偿: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1)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2)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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