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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三)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调控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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