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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1.中止的事由(客观原因)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2)其他障碍,具体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2.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观原因)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七)诉讼时效的延长
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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