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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解散事由(08.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03 11:03:53 字体: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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