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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合同法中的撤销权(08.3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31 20:01:09 字体: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考试的重中之重,其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是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提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与代位权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记忆口诀】弃债权、无偿转,明显知道仍要转,三十高、七十低,一年知道五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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