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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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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麻烦您帮我总结一下,超过提示承兑时间、提示付款、收到拒绝付款通知的三日内未进行追索,分别会散失哪些权利? 答疑老师回复: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然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这个问题可以这样统一记忆: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这里的“前手”是不包括“出票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或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也就是说持票人此时还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付款。 如果超过提示承兑期限但是承兑人仍然接受了承兑,此时持票人就仅仅可以向出票人与承兑人追索。 如果超过提示承兑期限,而承兑人拒绝承兑,此时持票人就仅仅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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