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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一章“总论”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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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什么是形成权? 答疑老师回复: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就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例如:《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行使追认权的最典型的例子。 又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规定,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解除权的,租赁合同解除,不需要承租人同意。这就是解除权的例子。 祝您学习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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