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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保证期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10 18:56:45 字体:

  题目内容】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情形有(  )。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

  D.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P270)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保证期间

  详细问题描述:

  课本没提保证期间呀?! 

  答疑老师回复: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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