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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2 14:02:01 字体: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9月9日开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备考有重点,学习无压力!还在等什么,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重组、兼并收购税收一般处理

(1)对资产价格不变的,不征税也不减税;

(2)对资产售价高于资产净值而形成的收入,即利得部分都要缴税;

(3)对资产重组损失部分在规定条件下准予扣除。

2.企业重组的范围

企业重组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包括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3.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法律方式的改变 视同成立新企业,原企业需要进行清算处理(按后面的清算所得税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 满足条件: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
特殊处理: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
企业股权收购 满足条件:
(1)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特殊处理:不计算利得部分,不用缴税
企业资产收购 税务处理与企业股权收购的政策处理一致
企业合并 满足条件:
(1)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交易的85%;
(2)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
特殊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和负债可以不变,按被合并企业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和入账处理;
(2)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所有的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
(3)允许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企业分立

满足条件:
(1)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继续按原持股比例取得新企业的股权,即100%转股;
(2)对于实行股权支付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支付金额的85%
特殊处理:
(1)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不做调整,直接可以作为分立企业的计税基础入账处理;
(2)被分立企业相关分立资产的纳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
(3)被分立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可以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比例计算,并带入分立企业由其进行弥补

4.企业重组特别规定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2016年新增】

①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③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④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2)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016年新增】

(3)国有企业2015年至2018年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税务处理。

①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获得现金及非股权对价部分除外。

②国有企业百分之百控股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后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公司国有资本金。

③经确认的评估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依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计算相关的所得或损失,并按规定办法计算缴税。(原法规还有前半句:“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5)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一项重组交易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1.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3.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4.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前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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