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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贵有志,学贵有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提上日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朋友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意整理了《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供大家参考学习!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5.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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