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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巩固—原告就被告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木子 2022/05/17 09:42: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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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掌握—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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