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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进行中,目前教材尚未发布,很多人处于预习阶段。预习阶段主要的任务就是熟悉考试重难点,提前掌握,为后续基础阶段和冲刺阶段减轻压力。而经济法内容多、杂、细、枯燥,考题灵活,所以需要大量的记忆。下面给大家梳理了经济法的29个重难点知识,每天进步一点点。
【知识点19】善意取得
项目 | 具体内容 |
构成要件 | (1)让与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等)无权处分 (2)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或接受移转登记 【提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提示】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及交易习惯,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4)受让人善意 【提示】不动产登记时或动产交付时,受让人不知无权且无重大过失 |
法律效果 | (1)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主张损害赔偿 |
【知识点20】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物的共同所有。
(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份额,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态。
2.按份共有的效力。
(1)对内效力。
①共有物的用益、处分与管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按份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份额负担。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共有份额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共有人对其份额的处分只能是法律上的处分,多表现为权利份额分割、转让、抛弃或于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等。
(2)对外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三)共同共有
1.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的形态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其享有继承权的遗产。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共同共有的效力。
(1)对内效力。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全部。对于共有物的使用与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各共有人仅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各共有人亦无转让权,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外效力。
只有依全体共有人的共同意思,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当然,法律保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知识点21】抵押
(1)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抵押物登记
抵押物 | 抵押合同 | 抵押权 | |
不动产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诺成之日起生效 | “登记时”设立 |
动产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其他动产 |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注意】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知识点22】质押
权利种类 | 质权设立 |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有权利凭证 | 交付设立 |
没有权利凭证 | 登记设立 | |
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
【知识点23】留置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注意1】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注意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知识点24】要约与要约邀请
定义 | 特征 | |
要约邀请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
要约 |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内容具体确定(产生法律效力) |
【注意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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