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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曾开通了2022年第三批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拥有职称的最高35万元、最低2.6万元。
范围对象
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和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青年人才。
一、首笔补贴申请条件
1.年龄要求:
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40周岁以下,中级职称35周岁以下;
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
青年人才:全日制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30周岁以下。
【注】:年龄以来我市工作后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审查、判断时点。
2.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首次申请须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以提交个人申请之月往前推算),其中对重点领域企业(企业清单详见附件1)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才,可不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6个月的限制。
【注】:1.重点领域企业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才申请当月(上月)要求有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2.港澳台、外籍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其中一项即可。
3.申报期限:在珠海首次工作后,须两年内满足首笔补贴申请条件并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注】:如在非申请时间逾期的,可在逾期后首个申请批次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二、续发补贴条件
在我市工作且距申请上一笔补贴间隔12个月以上,期间应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变更工作单位等原因中断缴纳的,累计不超过3个月。
【注】:续发补贴实行“免申即享”,符合续发条件后确认个人信息即可领取补贴,无需重复申请,详见办理程序。
三、劳动合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全职在我市工作。
四、户籍:取得我市户籍(正、副高级职称及港澳台外籍人才无须取得)。
五、年收入:正高级职称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副高级职称年收入18万元以上。
注册并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按系统指引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一)网上办理
1.申请首笔补贴
①个人申请。登录网上服务平台→个人服务→人事人才→人才引进→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单位审核。
②单位审核。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法人服务→人事人才→人才引进→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审核→审核本单位申请人资格条件→上传申请表→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初审。
【注】:单位需在申请审核时间内完成审核。
2.续发补贴
个人登录网上服务平台→确认个人信息→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初审。
【注】:申领第一或二笔补贴后更换工作单位的,须在申请审核时间内经当前所在单位完成审核。
(二)网上初审
各区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审核申请人资格条件,含证书核验、各类证书取得时间、就业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入住(购买)本区共有产权房、人才房、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情况等,必要时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原件进行现场查验。
(三)网上复核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重点复核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年收入是否达标等情况,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
【注】:初审或复核机构将申请信息退回要求补充材料的,请于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应材料并完成用人单位审核。
(四)公示
经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复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补贴发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补贴发放方案,各区根据补贴发放方案和发放程序将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六)进度查询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最新审核状态。
不收费。
(一)本指南中“我市”包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二)重点领域企业清单由各区提供,动态调整。
(三)社会保险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四)职称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学历等资格条件须在来我市首次工作前取得。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补贴发放:(1)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2)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3)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六)我市高校不列入申报范围,引进培养人才的相关政策由市主管部门另行研究。
(七)在我市有房产的可以申请,本办法补贴待遇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人才房、共有产权房等)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已入住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退出(租)后才能申请补贴。
(八)“年收入”指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上年度1-12月)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首次申请且上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需补充提供上一年度在我市及来我市工作前其他城市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纳税申报明细材料。
(九)获得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历前(以毕业证载明的时间为界)的在校期间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实习,实习期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毕业后在我市就业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可视为新引进。此类申请人须向所在区经办机构提交个人文字说明(说明在校实习时间、实习单位、签订合同或参保、缴纳个税时间段)由各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十)签订合同单位(我市劳动合同备案系统载明的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需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说明签订合同单位与参保单位的关联性,如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等关系。属于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关系的,提交派遣协议等证明)。
(十一)技术问题咨询。申请人、用人单位经办人如遇到系统操作技术问题(故障),请向所属区初审机构报备。
(十二)严格申报纪律。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取消本次及今后申请资格,已经获取补贴的,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将个人信用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补贴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新引进人才的补贴申请,录入我市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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